关于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 |
鲁教科字〔2013〕5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意见》(鲁财教〔2013〕3号),现就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限额 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申报。协同创新体牵头单位为“211工程”“985工程”的高校,每校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每校申报不超过2个;硕士学位授权高校每校限报1个。 二、申报要求 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协同创新体应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牵头高校同一研究方向不得重复申报。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参与单位不受名额限制,但代表性人才、团队、标志性成果及其它主要资源不得跨中心兼报。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 牵头高校要认真组织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20份于2013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科研处。请勿以邮寄方式报送材料,逾期或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省教育厅科研处吕序锋,0531-81676759。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