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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鲁体院党字〔201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引进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学院加快学科、专业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有效途径。为确保人才引进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积极引进国内外有较高学术声望、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拔尖人才,重点引进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专业以及优势学科、有潜力学科建设的急需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严格标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引进的原则,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人才条件
第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备选人的学术水平,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包括两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50岁以内,身体健康,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受聘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2、“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人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等学科领军人物(或相当条件者),国家或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
(二)第二层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45岁以内,身体健康,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较大发展潜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外知名高校教授、副教授;
2、博士研究生导师;
3、学科或专业急需、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教授、副教授。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五条 学院在人才引进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提供相应的办公、教学、科研等条件。
第六条 第一层次引进人才享受学院正处级待遇,配备有关学术团队,提供有关科研经费。引进人才在学院工作满5年以上,按成本价提供住房一套归其所有。
第七条 第二层次引进人才享受学院正处级或副处级待遇,配备学术助手,提供有关科研经费。引进人才在学院工作满10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教学或学术成果者,按成本价提供住房一套归其所有。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根据聘任岗位执行。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如需学院解决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进行协商,并依据山东省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方案。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在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人事处在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院人才引进日常工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向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相关政策、拟引进人才工作计划;
(二)受理各系(部)人才引进申请和工作计划;
(三)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和待遇。涉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过程中的有关外事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各系(部)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在国内外同行范围内搜集本学科、专业高水平人才信息,创造条件与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本单位所属各学科、专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二)及时向人事处提交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及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信息;
(三)配合人事处,负责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并参与对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水平进行考核;
(四)负责安排落实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梯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
(五)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及专业所属系部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职责考核。引进人才的职责考核办法另行研究下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