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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现就研究生课程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课程组织
1、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课程学习计划,采取研究生教育学院和院(系)两级管理办法,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和院(系)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安排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研究生教育学院为主负责组织安排全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院(系)负责组织本院(系)开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教学工作。
2、凡院(系)确定要开设的新增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须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教育学院编入培养方案。各课程的学分以2―3学分为宜。
3、已编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各院(系)应按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开课时间开课(除非无人修听或修听人数达不到开课条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开课,须提前三个月由授课教研室或个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送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
4、对于修听人数少于三人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
5、对连续三届无人选修的课程,由所在学科专业带头人确定是否应从培养方案中取消。
二、选课
1、研究生教育学院于每学期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研究生培养计划拟订出下一学期各院(系)计划开设的课程,在校园网上公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各院(系)研究生教育主管领导将学生选课后的课程列表送交研究生教育学院。
2、研究生应根据研究生教育学院每学期公示的开课列表,在导师指导下,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表填写选课表。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
3、选课时间为每学期见研究生教育学院公示。研究生新生选课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周。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过时不再补选。
4、研究生教育学院将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和选课名单汇总后,分发给各开课院(系)。
三、排课
1、研究生教育学院根据各院(系)提交的下一学期学生选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确定下一学期要开设的全部研究生课程,向各院(系)下发课程教学任务书。
2、各院(系)根据课程任务书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填写,并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交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教学任务书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研究生教育学院提出更改要求,过期不予办理。
3、第十四周内,研究生教育学院排出下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表并下发给各院(系)。
4、研究生教育学院组织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集中排课安排课程时间和地点,最后确定下学期研究生需要修听的全部公共、专业和选修课程具体安排。
5、院(系)于学期放假前将下一学期课表分发至各研究生和授课教师。
四、退课
1、因故退课的,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到所在院(系)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退课时间定为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过时一律不予办理。
2、未办理退课手续,又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并参加下一学年该课程学习(按重修处理)。
五、其他
1、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